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00004648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生效日期: | 2021-1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关于处理胡杨河市颐仁堂医药连锁第三百店等21家定点零售药店违规问题的通报
尊敬的参保人:
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 公安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兵医保发〔2021〕28号)文件要求,从2021年6月至11月,师市医疗保障局联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各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医保协议的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中发现并核实存在违反医疗保障定点协议行为,现就违规问题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胡杨河市颐仁堂医药连锁第三百店(125团)、兵团奎屯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药店(125团)、克拉玛依市康之佳药业销售有限公司(129团)、新疆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区第二百一十九店(129团)、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分公司(129团)、胡杨河市沁心堂医药有限公司(125团)、乌苏市百愈堂医药有限公司(125团)、奎屯朗禾医药有限公司、兵团奎屯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三药店(130团)、奎屯百家大药房有限公司、胡杨河聚源恒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奎屯康奇大药房有限公司、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奎屯三十二分店、奎屯长春药业商贸有限公司、奎屯绿竹药业有限公司、奎屯祥仁康顺医药连锁第十九店、胡杨河聚源恒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胡杨河市康健安顺医药有限公司、胡杨河聚源恒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奎屯益百惠药业有限公司奎屯第一分公司、奎屯君悦大药房等21家零售药店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进销存台账不符的行为,根据《七师胡杨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21年度)》第三十一条第九款“无药店内部进销存系统的、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进销存台账,或进销存台账不符的”和第三十一条第十一款“其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威胁到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规定,限期进行整改,中止医保协议30天,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主动申请验收。
今后,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师市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检查活动。希望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引以为戒,对照《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医保发〔2021〕21号)文件精神以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各项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医保政策的学习,建立健全医药台账,为参保群众提供规范、优质、价廉、便捷的医药、医疗、医保服务。
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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