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00004587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1-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双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五)
按照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第七师一二六团双福小吃摊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08月24日,乌鲁木齐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李亮亮、郭德伟在第七师一二六团双福小吃摊负责人王双福的陪同下,在该店经营场所对正在销售的自制(样品名称:油条、商标:无、规格型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等级:无)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021年09月16日,乌鲁木齐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该样品报告(№:PPADUDDC397465F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09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在第七师一二六团双福小吃摊经营场所向该店负责人送达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食品经营者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该店负责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据调查,2021年08月24日抽样检验当日现炸油条未按照食品添加剂规范要求进行添加;当天同批次的油条为5公斤,没有剩余;每公斤单价15元。
(三)第七师一二六团双福小吃摊在收到检测报告当日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二、农七师一二三团俊芝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08月18日,乌鲁木齐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李亮亮、郭德伟在农七师一二三团俊芝小吃店负责人周俊芝的陪同下,在该店经营场所对正在销售的自制(样品名称:油条、商标:无、规格型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等级:无)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021年09月16日,乌鲁木齐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 PPA2Y3WC397365F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09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在农七师一二三团俊芝小吃店经营场所向该店负责人送达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食品经营者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该店负责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据调查,2021年08月18日抽样检验当日现炸油条未按照食品添加剂规范要求进行添加;当天同批次的油条为5公斤,没有剩余;每公斤单价18元。
(三)农七师一二三团俊芝小吃店在收到检测报告当日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三、乌苏市车排子垦区杨华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08月18日,乌鲁木齐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李亮亮、郭德伟在乌苏市车排子垦区杨华小吃店负责人杨华的陪同下,在该店经营场所对正在销售的自制(样品名称:油条、商标:无、规格型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等级:无)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2021年09月16日,乌鲁木齐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该样品检验报告(№: PPA2Y3WC397355F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09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启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在乌苏市车排子垦区杨华小吃店经营场所向该店负责人送达了兵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食品经营者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该店负责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据调查,2021年08月18日抽样检验当日现炸油条未按照食品添加剂规范要求进行添加;当天同批次的油条为5公斤,没有剩余;每公斤单价18元。
(三)乌苏市车排子垦区杨华小吃店在收到检测报告当日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四、胡杨河市华来商行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09月26日,收到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的核查处置任务。样品名称:鸡蛋。抽样单编号SC21660000860227021。9月24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检验报告(NO:BS210765),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1年9月29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胡杨河市华来商行经营场所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三)胡杨河市华来商行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报告了相关处理情况。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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