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1000000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事信息 |
第七师胡杨河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2023年7月7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3月13日第七师胡杨河市教育局核准)
序言
第七师胡杨河职业技术学校始建于1982年,2007年4月在原农七师教师进修学校、农七师职工中专、第一职专(125团职业高中)和农七师技工学校的基础上整合更名为农七师奎屯职业技术学校,2022年5月正式更名为第七师胡杨河职业技术学校。2022年9月,学校机构编制再次进行了调整,第七师胡杨河职业技术学校挂第七师开放大学、胡杨河市开放大学、第七师老年开放大学、胡杨河市老年开放大学、第七师技工学校牌子,是第七师胡杨河市直属集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教育培训、技能认定为一体的公办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水平,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第七师胡杨河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职业技术学校,地址为第七师胡杨河市井冈山西路304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师市登记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及技能认定,根据不同招生渠道依法确定修业年限,依法依规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了学生的明天。
第七条 学校办学目标:以“站起来能说、坐下来能写、出去能接人待物、到企业能就业、到高校能就读”为标准,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努力创建特色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三风一训”。
校风为文明、务实、合作、创新
教风为严谨、博学、善教、爱生
学风为诚信、勤奋、好学、善思
校训为尚德、勤学、自信、技强
第九条 学校标识。
(一)校徽。
(二)校旗。(待定)
(三)校歌。(待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第七师胡杨河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维护党 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 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 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中层管理干部,不是行政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干部的其他相关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制定“三定方案”。其中:依据师市编制部门批复,设置管理机构;依据教育教学发展需要,设置教学机构;依据工作需要,设置教辅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组建群团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团员青年实施教育管理,指导学生会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和团组织的决议,组织动员团员青年创先争优,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 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权利不受侵犯,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好发展团员工作,严格处置违纪违法团员;
(四)做好推优入党工作,积极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五)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六)密切联系服务青年,经常了解团员青年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组织反映青年合理诉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供针对性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七)动员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推动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弘扬志愿精神,积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八)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主管妇女工作的群团组织机构。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主持学代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德育为首,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队伍专业化、内容专题化、活动系列化,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建立具有职教特色的全面全程全员育人的德育教育模式,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根据社会发展、市场或企业需求优化学科课程,开发校本课程。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建立系部、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实行班级授课制;
(四)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五)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实训和顶岗实习工作,制定和完善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六)探索建立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实施学生“学分制”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较高业务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晋升、评优选先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享受工资社保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师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并登记注册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包含中职及开放大学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免学费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培训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六)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及国家开放大学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课业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学生拥有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权力。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学生科。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或其他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和日常管理等服务。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企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托企业,联系实习岗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实习的条件和机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共同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四十八条 建立校企合作制度,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与经开区、行业、企业、社区合作,开展职业培训,从业资格考试培训、鉴定等。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9亿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牵头负责,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议审核通过,报师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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