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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22-08-03 11:44: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23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责任主体 一三七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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