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16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责任主体 | 一三七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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