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41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最新修改稿尚未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8项“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责任主体 | 一三七团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2.查验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婚育证明查验。 3.督促责任: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督促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4.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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