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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2-08-02 16:58:4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36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责任主体 一三七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掌握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的意见。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的意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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