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6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13号公告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四十条 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27项“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责任主体 | 一三七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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