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17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
责任主体 | 一三七团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确认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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