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管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社区戒毒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8项“社区戒毒管理”。 |
责任主体 | 一三七团社会事务办公室 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2.执行责任:采取相关措施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 3.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社区戒毒的监督管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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