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6项“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责任主体 | 一三七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报批责任:为应对突发事件,需对单位、个人财产进行征用的,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2.告知责任:告知征用对象发生突发事件,说明需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理由。 3.征用责任:按照批准征用财产,对被征用物资按照征用用途使用,并妥善保管。 4.返还补偿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5.监管责任:强化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产征用、使用、保管返还环节的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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