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职权依据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7年10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4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但不发给因公牺牲证明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遗属,还应当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遗属,还应当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34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责任主体 | 131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资金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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