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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发布时间:2022-06-09 12: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和对孤儿的收留抚养。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4项“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责任主体 131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查孤儿监护人及孤儿收养机构报送的认定孤儿申请,核对孤儿身份。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监督资金给付、使用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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