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41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6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责任主体 | 131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依法作出是否给付决定。 4.给付责任:按有关规定标准及时向申请人给付。 5.监管责任:强化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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