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3项“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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