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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2-06-09 11:37: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40项“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责任主体 131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确认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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