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47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险、抢修作业等特殊需要或者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范围内予以公告。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14项“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
责任主体 | 130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许可证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