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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发布时间:2022-08-23 12:21:5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3项“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责任主体 130团党建工作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将审核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文体广旅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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