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45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130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有关农牧民负担问题的检举和控告、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案件。 2.检查责任: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4.监督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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