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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发布时间:2022-08-23 12:11:1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39项“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责任主体 130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形成核实结果并公示。

3.转报责任:将核实结果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住建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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