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规范性文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37项“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
责任主体 | 130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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