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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发布时间:2023-08-09 19:05: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二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簿、患儿照片、出生证明、有关病史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书及各种检验、特检、X线片、CT片等检查报告单)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病残儿申请医学鉴定报告表》。审核无误后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呈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情况。同时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呈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59项“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承办机构:团社会事务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主体 129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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