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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发布时间:2022-08-02 21: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44项“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授权方式:委托

承办机构:团社会事务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和监管部门:医疗保障局

责任主体 129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报备责任:将医疗救助对象有关信息报备师(市)医疗保障局。 5.送达责任:送达确认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6.监管责任:对医疗救助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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