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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2-08-02 20:58: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场所和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避难通道畅通。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42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授权方式:授权

承办机构: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和监管部门:应急管理局

责任主体 129团
责任事项 1.宣传责任: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公众的防灾自救意识,引导群众采取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方法。 2.告知责任:向被检查(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信息(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3.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4.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出具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5.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6.监督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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