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职权依据 |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城建〔1996〕542号) 第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 (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四条 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20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授权方式:授权 承办机构: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和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主体 | 129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