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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22-08-02 19:38: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104项  项目名称: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行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18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授权方式:授权

承办机构: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和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主体 129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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