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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发布时间:2022-08-02 19:24:4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71号)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加强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

(十一)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好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8项“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授权方式:授权

承办机构:团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和监管部门: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主体 129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监管责任:对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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