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
职权依据 |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逐级审核。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受理窗口转送残疾人申请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1.村级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审核。 2.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16项“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承办机构:团社会事务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部门:残联、民政局 |
责任主体 | 129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监督资金给付、使用情况;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申请人资格条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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