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
职权依据 |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兵民发〔2019〕7号)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团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团场(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师(市)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14项“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承办机构:团社会事务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部门:民政局 |
责任主体 | 129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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