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补贴的审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高龄补贴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1992年7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老年人福利待遇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应提高老年人的福利待遇;对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应当采取救助措施。对年满百岁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给保健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 三、申请、审批津贴发放程序及形式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老龄办审查、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审核,根据老年人口变化的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银行发放和现金发放形式,确保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11项“高龄补贴的审核”。 承办机构:团社会事务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部门:民政局 |
责任主体 | 129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民政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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