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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2-08-02 16:45:1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7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师行业指导部门:应急管理局

责任主体 129团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信息(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出具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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