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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发布时间:2022-07-01 13:00:2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75项“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责任主体 128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将审核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医疗保障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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