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申请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6年12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七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的补助对象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助对象名单、家庭人口、倒塌房屋结构和面积、新建房屋面积、政策优惠、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恢复重建工作时间要求等。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72项“对申请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
责任主体 | 128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现场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将审核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民政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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