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前安全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汛前安全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有关防洪法律、法规; (二)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组织编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 (四)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宣传、防汛检查等防汛抗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组织重大防汛调度和防洪抢险; (六)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68项“汛前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128团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信息(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出具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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