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公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履行应急工作职责。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抗拒依法强行组织的避灾疏散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66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责任主体 | 128团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 2.催告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3.决定责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师及相关部门报告。 4.执行责任:如遇到干涉、阻碍、抗拒时,有管辖权的团场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5.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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