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2020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64项“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初审”。 |
责任主体 | 128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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