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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7-01 11:11: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并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的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30项“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责任主体 128团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 2.报批责任: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实施责任: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团场(镇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4.确权责任: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5.验收责任: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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