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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7-01 11:06:2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25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责任主体 128团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或者有关部门移交涉嫌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应当立案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行政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促通知;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移送责任:依法应当给予拘留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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