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24项“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责任主体 | 128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并依法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