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 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第五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23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
责任主体 | 128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人社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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