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6号) 附件《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社会散居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18项“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
责任主体 | 128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师(市)民政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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