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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发布时间:2022-06-30 18:52:2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延缓入学或中途退学。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免予入学。需要缓学、辍学、免学的,须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和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入学或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该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令其送儿童、少年入学。

社会、学校和家庭应互相配合,做好未入学和未经批准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复学工作,使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4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责任主体 128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批准文书。 5.报备责任:将审核批准有关资料报备师教育局。 6.监管责任:监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和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复学情况,根据监督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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