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3项“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责任主体 | 128团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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