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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2-06-30 18:46:4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宗教事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2项“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责任主体 128团
责任事项 1.准备责任:制定宗教活动监督管理措施、方案、计划及应急预案。 2.检查责任: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督促及时整改、纠正。 3.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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