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和1990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公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修订,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1第1项“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责任主体 | 128团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根据民兵工作任务内容,制定组织和监督管理办法。 2.组织责任:组织民兵完成安排的各项民兵工作任务。 3.监管责任:检查民兵工作情况,督促民兵工作任务完成。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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