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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发布时间:2022-06-09 17:54:1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职权依据
职权类型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职权依据【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7年10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40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责任主体127团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落实医疗优惠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4.监管责任:对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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