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职权依据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7年10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分散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国家规定的比例发放护理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38项“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责任主体 | 127团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伤残军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