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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发布时间:2022-06-09 17:41:4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职权依据
职权类型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32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责任主体127团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对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备        注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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