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号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27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127团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信息(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2.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出具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4.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5.监督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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