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号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七师向123团等11个团场授予乡镇级行政职权和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决定》(师发〔2021〕2号)附表2第26项“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127团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抽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信息(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2.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出具检查意见书;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4.移送责任: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5.监督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整改落实的监督。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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